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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预防医学会章程
时间:2013-08-01  作者:  来源:  点击:次   字号:[ ]

(经2012年11月27日江苏省预防医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江苏省预防医学会,英文译名:Jiangsu 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 (缩写为JSPMA)。

第 二条 江苏省预防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工作者及单位自愿结成的并依法登记的专业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 府联系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是在江苏境内开展活动,发展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科技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 分。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团结组织广大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科技工作者,促进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事业繁荣、发展,普及推广卫生保健知识,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服务。

本 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等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围绕国家和省卫生工作及科研任务,积极开展学术活 动,发扬学术民主,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遵守社会和医学道德风尚,树立良好职业道 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苏路17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和开展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学术交流,组织预防医学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

(二)为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预防医学、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方面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调查研究资料;

(三)编辑出版有关预防医学的综合性和专科性学术期刊、科普刊物、书籍及医学科技信息资料;

(四)开发和推广预防医学、公共卫生科学技术成果和先进经验,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五)组织开展预防医学、公共卫生继续教育和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组织和帮助会员及广大预防医学、公共卫生科技工作者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六)大力普及卫生保健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素养和自我保健能力;

(七)发现和推荐中青年科技优秀人才,推荐、评选、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科普作品,评选表彰学会优秀工作者和学会先进集体;

(八)加强同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学术交往和科技信息交流,开展省际、国际间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热心为会员服务,积极向政府反映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科技项目论证、评价、推荐、监制和科技成果的鉴定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有关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资深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基本条件: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 个人会员:具有大学(本科或大专)或中专学历,从事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或其他相关工作,并获得医(技)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以上或相当技术职称 (资格)者;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卫生行政管理者。其它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三)单位会员:凡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自愿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卫生保健等事(企)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团体,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四) 资深会员:获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职称10年以上并从事预防医学工作30年以上,或中青年科技人员,专业水平高,学术上有特殊创新,在国内外享 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或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在国际学术组织中担任职务或取得荣誉称号者,都可推荐为本会资深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所在地预防医学会初审并推荐;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本会组织工作部审核通过;

(三)单位会员由单位提出申请,学会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四)在本会登记注册并发给“江苏省预防医学会会员证”或“江苏省预防医学会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学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开展的科学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等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其中设常务副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会的名誉职务。

第 三十三条 本会按不同专业和学科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专业委员会须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会员,有 学科带头人,能独立开展学术活动,有经费支持。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成立。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完成理事会交付的任务,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有关单位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费,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27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统一设计、制作会员证、会徽。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